單位協定存款
來源:發布時間:2013年06月29日
產品定義:
協定存款是指可以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與存入行(社)簽定單位協定存款協議書,在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之上開立具有結算和協定存款雙重功能的協定存款賬戶,并約定基本存款額度,協定存款賬戶中超額度的部分按協定存款利率單獨計息的一種存款。單位協定存款賬戶余額一般不低于所約定的基本存款額度。
辦理流程:
江蘇省農村信用社任一有權辦理該項業務的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在結算賬戶之上開立協定存款賬戶,并約定結算賬戶的額度,由營業機構將結算賬戶中超額度的部分單獨按照協定存款利率計息。
1、協定存款開戶單位應與開戶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長為某一約定期限,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終止或修改,則自動延期。
2、協定存款支取協定存款的比照結算賬戶的支取,一般支取后不低于雙方約定的協定存款起存金額,具體請向當地營業機構咨詢。
3、協定存款銷戶協定存款賬戶的賬戶視同一般結算賬戶管理使用和銷戶。
4、協定存款結息
⑴協定期限內存款人的存款余額累計X個工作日或連續Y個工作日(協議雙方自行約定)低于約定的基本存款額度
視為存款人違約,自違約當日起協定存款賬戶中的協定存款利息全部轉入活期存款戶。開戶單位如需重新開立協定
存款賬戶,重新簽定協議。
⑵協定存款按季結息。
⑶基本存款額度以內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⑷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協定存款利率計息。